有兴趣参与竞投的买家可联系我们的专家、参阅拍卖图录或亲临拍卖会预展,以获得更多拍卖详情。
图录
拍卖图录于每次拍卖前出刊,买家可细阅图录上的拍品照片及详述。
预展
阅览图录后,欢迎买家亲临预展会,亲身欣赏心仪的拍品。预展期间亦是买家向专家了解更多拍品详情及获得收藏建议之好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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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亲临拍卖会现场、透过电话或以书面形式参与竞投。参与竞投前,您需要提供您的联络资料、身份证明文件以及银行户口资料,以便我们为您开设帐户。
现场竞投
您可亲身到达拍卖会现场,登记领取投标牌,并于拍卖进行期间,举牌示意竞投您感兴趣的拍品。
书面竞投
如阁下未能亲身出席拍卖,您可填妥书面竞投表格,并于拍卖前以交予我们。请于表格上清楚列明拍品编号以及竞投金额,拍卖官将代表阁下参与竞投。
电话竞投
如阁下未能亲身出席拍卖,并希望透过电话参与竞投,您可填妥电话竞投表格,清楚列明拍品编号,以及您的联络电话。我们的职员将于拍卖进行期间与您联系。您可透过电话,即时知道竞投实况,以决定竞投策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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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结束后,我们的职员将联络成功投得拍品的买家,以兹确认。买家将收发票,上面列明所投得之拍品详情、金额以及付款方式。
付款
买家须于拍卖后5天内以支票,信用咭,电汇或现金等方式[付款全数金额。
付运
于款项确认收妥后,我们将因应阁下的指示寄出货品。阁下如欲亲身前往本公司提取货品,请先与专家部门预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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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投人须知
无底价
1 | 给准买家有关珠宝及手表的重要通知 |
1.1 | 所有拍卖品均以现状出售,并只须符合有关保证。 |
1.2 | 所有竞投人(包括买家) 应在拍卖前自行(适当时连同其私人独立专业顾问)检验拍卖品。 |
1.3 | 除非於图录上有特定说明该宝石为天然宝石(非经加工处理),否则该宝石有可能经过一些特别形式如染色丶辐射丶涂层丶裂缝填充等的处理,以加深该宝石的颜色来改善外观; 另外红宝石及蓝宝石亦有可能经过高温高压处理,而绿宝石则有可能经过油脂或树脂填充处理,以改善其颜色及净度。尽管高温高压处理被广泛认为是能永久保持的,但准买家亦应对宝石加以特别护理 。 |
1.4 | 任何持有由国际性公认的化验所所发出的报告或证书之宝石均会於图录上之物品描述内说明,报告或证书上会列明该宝石曾经接受过的特别处理,而该报告或证书可供准买家检阅。 |
1.5 | 天成将不会就该报告或证书上的任何错误及遗漏承担任何责任。 |
1.6 | 每间化验所发出之报告或证书上所列明之特别处理形式均有可能出现不一致的结果。 |
1.7 | 天成将不会以任何方式就该拍卖品的图录或任何补充资料之错误及/或遗漏(包括但不限於任何状况报告)承担责任。 |
1.8 | 对拍卖品的损坏或复修的提述仅作指引用途。对瑕疵作出提述并不表示拍卖品不存在未经提述的瑕疵。未有对瑕疵作出提述并不表示拍卖品不存在瑕疵或没有经过复修。 |
1.9 | 状况报告不一定会详细列明所有机械替换件或机芯丶表壳丶表盘丶独立表座或顶盖的缺陷。就算未有拍卖品的状况报告或未有於图录中提及拍卖品的损毁情况,亦不表示拍卖品的状况良好丶运作正常或无需修复或修理。 |
1.10 | 天成没有就配备防水表壳之手表现时仍具防水功能作出保证。此外,由於原厂零件在後续修理及修理工作时可能已被替换,天成不就任何个别零件(如齿轮丶指针丶表冠丶表镜丶螺钉丶金属表带及皮革表带) 之真实性作出担保。 |
1.11 | 请注意,以濒危或其他受保护物种(如短吻鳄及鳄鱼)等材料制成之表带仅供展示,不会与手表一同出售。天成保留於付运前拆除有关表带之权利。 |
1.12 | 天成亦不会就表带之原材料作出担保。买家须遵守任何相关进出口(特别是涉及濒危物种及美国鱼类及野生动物服务管理局)之规定。 |
1.13 | 由植物或动物材料(如珊瑚丶鳄鱼丶象牙丶鲸骨丶玳瑁等) 制成或含有植物或动物材料之物品,不论其年份或价值,均可能须申领许可证或证书方可出口至香港境外,且由香港境外国家进口时可能须申领其他许可证或证书。请参阅此《竞投人须知》第十条之海关事宜。 |
2 | 给竞投人的通知 |
2.1 | 所有有意在拍卖中竞投拍卖品的人士应阅读本《竞投人须知》。 |
2.2 | 本图录内的《购买条款及条件》及该《购买条款及条件》内所提述的文件内载有有关拍卖的其他资 料,竞投人阅读《竞投人须知》时应一并阅读该等其他资料。 |
2.3 | 《竞投人须知》内的定义含有本图录内的《购买条款及条件》所赋予的涵义。 |
3 | 天成作为拍卖官 |
3.1 | 除非天成明确作出相反的书面声明,天成是代表 卖家拍卖拍卖品的代理。 |
3.2 | 天成不会以任何方式代表竞投人(包括买家)。 |
3.3 | 拍卖品的出售合同由买家及卖家按照本《购买条 款及条件》直接订立。 |
3.4 | 所有拍卖品均根据本图录内的标题的描述以「实 在情况」出售,并只须符合本图录内标题对拍卖 品描述的有限保证。有限保证受《购买条款及条 件》所载的若干限制所规限。 |
3.5 | 除成交价外,买家亦需支付成交价的 20% 作为买 家酬金。买家酬金为买入价的一部分。 |
3.6 | 除买入价外,买家将负责出售的任何税项、印花 税或关税。 |
4 | 拍卖前的准备 |
4.1 | 阁下可于天成办公室购买本图录的硬本,或于天 成的网站www.tianchengauction.com 下载软本。 |
4.2 | 参与本拍卖的准竞投人必须向天成登记。 |
4.3 | 所有竞投人(包括买家)应在拍卖前自行(适当 时连同其私人独立专业顾问)检查拍卖品。 |
4.4 | 竞投人不应假设任何电子及机械拍卖品是可操作 的,并应确保该等拍卖品接受安全批准及检查, 以及由适当的合资格人士使用。 |
4.5 | 本图录载有天成对拍卖品成交价作出的拍卖前估 价,有关估价是天成根据其作为拍卖官的经验及 根据类似物品于近期的出售价作出的。 |
4.6 | 拍卖前估价旨在给予竞投人指引,拍卖品可能会 以高于或低于拍卖前估价的价格出售。 |
4.7 | 拍卖前估价可在本图录的出版日期后作出修订。 请联络天成查询某一拍卖品的现行估价。 |
4.8 | 作为对竞投人的挚诚服务,天成会就特定的拍卖 品提供状况报告。 |
4.9 | 对拍卖品的损害或复元的提述仅作指引而已。 |
4.10 | 对瑕庛作出提述并不表示拍卖品不存在未经提述 的瑕庛。未有对瑕庛作出提述并不表示拍卖品不 存在瑕庛或没有经过复修。 |
5 | 参与拍卖 |
5.1 | 参与竞投的人士可以举板、电话或书面形式亲身 投标。 |
5.2 | 拍卖的程序由天成单独决定。 |
5.3 | 出售的拍卖品须达到适用的底价。 |
5.4 | 拍卖官可代表卖家就任何拍卖品投标以开始拍 卖。 |
5.5 | 拍卖官认为适当时可代表卖家以低于底价的价格 竞投拍卖品。 |
5.6 | 在亲身投标前,阁下必须向天成登记并取得号码 板。有关登记的其他资料载于《购买条款及条 件》。 |
5.7 | 阁下如欲以电话或书面方式投标,请事先与天成 作出安排。适用表格载于本图录背面。 |
5.8 | 电话竞投必须在拍卖的最少 24 小时前安排。阁 下如欲作电话竞投,阁下可指示本公司如在拍卖 期间本公司未能与阁下联络时,本公司可为阁下 作出的最高叫价。 |
5.9 | 阁下必须在拍卖前的最少 24 小时前以信件或传 真确认书面竞投。递交书面竞投的传真号码为 (852)2150 0766。 |
5.10 | 亲身成功竞投拍卖品的买家必须确保拍卖官能看 见其号码板,并确认拍卖官读出的号码是其号码 板的号码。 |
5.11 | 如阁下对竞投的成交价、买入价、哪位竞投人成 功中标或其他事宜有任何疑问,请即时与拍卖官 联络,于其后提出的错误或许不能作出纠正。 |
5.12 | 如天成收到相等竞投价的书面竞投,而该等竞投 价是拍卖品的最高竞投价,则中标人将会以天成 最先收到及受理的书面竞投为准,并由拍卖官决 定为买家。 |
5.13 | 天成的雇员不得参与竞投,除非有关参与符合天 成规管员工竞投的内部规则,包括员工不得知悉 拍卖品底价的规定。 |
6 | 付款 |
6.1 | 买家必须在拍卖后的第五个营业日的下午四时 三十分前悉数支付到期应付的买入价,不论买家 是否需要拍卖品的出口及 / 或入口许可证。 |
6.2 | 付款可透过以下方式以港元支付:现金、银行 汇票、支票、电汇及信用咭( 美国运通咭、JCB 咭、万事达咭、银联咭及Visa咭)。在 阁下悉数支付所有相关款项后,付款方 被视为完成及拍卖品方予放行。每次 以信用咭购买拍卖品不得超过港币 1,000,000 元。 |
6.3 | 支票及汇票应付天成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
6.4 |
银行转账须存入以下户口: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收款人姓名:天成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银行名称: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银行地址:香港中环花园道1 号 银行代码: 012(本地付款) 快速代码: BKCHHKHH(电汇) 账户号码: 012-875-2-027185-7 |
6.5 | 请将阁下的姓名、天成客户账户号码及发票编号 连同阁下的汇款指示提交银行。 |
6.6 | 阁下如欲以美国运通咭、万事达咭、银联咭或Visa 咭付款,阁 下必须亲身持咭到天成的香港办事处。所有收费 须经天成、美国运通咭、万事达咭、银联咭或 Visa 咭接受(视 乎情况而定)。如收费不获接受,阁下仍须负责 向天成支付由阁下招致的一切款项。 |
6.7 | 天成将要求买家提供身份证明(提供由政府签发 并载有相片的证明,如护照或身份证)及地址证 明,以及按天成不时作出的要求而进行的所有其 他反洗黑钱及 / 或反恐怖活动融资的检查。 |
6.8 | 本公司将只向登记买家签发出售拍卖品的发票。 天成只会接受拍卖记录所列买家所支付的买入 价。 |
7 | 风险及保险 |
7.1 | 拍卖品(包括相关的框架或玻璃)的风险及责任 应在下列时间(以较早者为准)转移予买家: |
7.1.1 | 紧随拍卖后的第五个营业日的下午四时三十分; 及 |
7.1.2 | 将拍卖品的管有权交予买家及 / 或买家委聘或代 表买家的承运人。 |
7.2 | 本公司建议买家自行就拍卖品安排购买保险。 |
8 | 领取拍卖品的时间及放行拍卖品的条件 |
8.1 | 本公司的办公时间为星期一至五上午九时三十分 至下午六时,公众假期休息。 |
8.2 | 买家应自拍卖当日起的三十个历日内从天成的拍 卖会场领取拍卖品(除非天成及买家另行作出协 定),但天成有权管有拍卖品直至: |
8.2.1 | 买家已悉数支付买入价; |
8.2.2 | 买家已悉数支付到期应付天成或其于全球各地的 任何附属成员、附属公司或母公司的所有金额; |
8.2.3 | 买家已按照天成不时提出的要求履行反洗黑钱及 / 或反恐怖活动融资的检查,并为天成所满意; |
8.2.4 | 买家已履行天成不时绝对酌情决定要求履行而尚 未履行的义务;及 |
8.2.5 | 天成已收到全数最终付款。 |
8.3 | 如符合上述各项条件,天成会就拍卖品发出放行 通知。 |
8.4 | 如买家未有在拍卖当日起的三十个历日内领取拍 卖品,天成会安排将拍卖品存放于天成的仓库 内,并就每件拍卖品每月向买家征收行政费用 800 港元。 |
8.5 | 如在拍卖品转移至仓库后,买家要求于天成办事 处领取拍卖品,天成将就有关安排保留酌情权, 并按每件拍卖品征收行政费用 600 港元。 |
9 | 运输 |
9.1 | 天成以合理的谨慎处理、包装及运输拍卖品,但 天成不会就其委聘的第三方处理、包装及运输拍 卖品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任何责任。 |
9.2 | 如天成应买家要求推荐或安排(并由买家自费聘 用)的处理人、包装人或承运人有任何作为或不 作为,天成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
9.3 | 天成的运输部门可就出口及运输拍卖品事宜向买 家提供建议。阁下可联络运输顾问提供协助。如 需安排运输或提货,请与销售主管联络或致电 (852)2150 0752 予运输部作运输安排。 |
9.4 | 阁下可传真至(852)2150 0777索取估价及所有 运输方法的资料,抬头请注明天成运输部收。 |
9.5 | 本公司会在完成下列事项后尽快发送售出拍卖品 (费用由买家承担): |
9.5.1 | 天成发出放行通知; |
9.5.2 | 本公司收到阁下的书面发送拍卖品指示;及 |
9.5.3 | 本公司收到所需的任何出口许可证或证书。 |
9.6 | 天成可向安排发送拍卖品的代理收取费用。 |
9.7 | 阁下的承运人将提供过境保险报价。所有装运必 须在交付时打开包装及进行检查,并即时通知过 境承保人或承运人任何差异之处。 |
10 | 海关事宜 |
10.1 | 从香港出口或于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入口任何拍 卖品须获签发一张或以上的出口或入口许可证。 买家有责任取得任何相关出口或入口许可证。许 可证申请被拒或延误取得有关许可证均不得作为 取消出售或逾期支付买入价总额的理由。 |
10.2 | 天成会在阁下提出要求时为阁下申请出口拍卖品 至香港境外的许可证,并会就此收取行政费。 |
10.3 | 由于某些国家会要求阁下向政府机关提供出入口 文件,包括许可证,天成建议阁下保留所有有关 文件。 |
10.4 | 阁下应特别小心处理由植物或动物物料或珍品制 成或含有该等物料的物品,因为该等物品可能受 到出口限制及 / 或需要额外许可证或证书以进口 至香港境外的其他国家。 |
10.5 | 请注意有能力取得出口许可证并不确保有能力于 另一国家取得进口许可证或证书,相反亦然。 |
10.6 | 天成建议竞投人在投标前向当地政府查询进口规 定。 |
10.7 | 买家有责任取得出入口许可证及 / 或证书,以及 任何其他所需文件。 |
符号键

所有在此图录上之拍卖品均有底价。底价是由卖方设定之最低售价,即拍卖品将不会以低于该价售出,且该价是绝对保密的。如图录上附有
符号注明之拍卖品,则表示该拍卖品将不设底价,即尽管图录上该拍卖品印有估价,但拍卖官可于不受底价限制之下,将该拍卖品售予出价最高之竞投者。若图录上所有拍卖品均不设底价,则会以特
别通告形式作出通知,而不再用此符号表示。
有关钟表进口美国须知
请注意图录上附有
符号注明之拍卖品,表示该拍卖品为限制入口美国之高级名贵钟表(如劳力士)。此类拍卖品(不只是劳力士)均一律不能以运输方式进口美国,买家需以个人身分携带入境,而通常每人只能携带一
只此类钟表进入美国。买家亦有责任确定及遵守此类高级名贵钟表之入口限制。
《购买条款及条件》
请特别注意第 14 及 15 款所载之有关保证和法律责任 的免除及限制。
1 | 《购买条款及条件》的适用范围 | ||||||||
1.1 | 所有有意在拍卖中竞投拍卖品的人士应阅读本 《购买条款及条件》。本《购买条款及条件》载 列于拍卖出售本图录内所示拍卖品的主要条款及 条件,并构成以下各方之间所订合同的基础: | ||||||||
1.1.1 | 竞投人( 包括买家) 及卖家;及 | ||||||||
1.1.2 | 竞投人( 包括买家) 及天成(作为拍卖官)。 | ||||||||
1.2 | 除本《购买条款及条件》外,拍卖本图录内所示 的拍卖品亦须符合以下所载(及谨此纳入本《购 买条款及条件》内)的其他条款及条件。 | ||||||||
1.2.1 | 本图录内的《竞投人须知》; | ||||||||
1.2.2 | 本图录内包含的任何载入项目; | ||||||||
1.2.3 | 于进行拍卖之时张贴或分派的任何书面通知,或 于拍卖之时或出售之前或之时的任何口头公布。 | ||||||||
1.3 | 于拍卖中作出竞投的竞投人同意受本《购买条款 及条件》约束。 | ||||||||
2 | 天成作为拍卖官 | ||||||||
2.1 | 除非天成明确作出相反的书面声明,天成是代表 卖家拍卖拍卖品的代理。 | ||||||||
2.2 | 拍卖品的出售合同由买家及卖家按照本《购买条 款及条件》直接订立。 | ||||||||
2.3 | 拍卖品的拍卖时间、地点及方式应由天成不时绝 对酌情决定。 | ||||||||
2.4 | 天成可绝对酌情决定提供多项服务(见下文), 如拍卖品的图录描述、状况报告、书面竞投、电 话竞投、货币兑换显示板及拍卖品的影音图像。 该等服务旨在促成拍卖程序,竞投人(包括买 家)不应倚赖该等服务。天成不会就该等服务的 任何错误及遗漏承担任何责任。 | ||||||||
3 | 以现状出售 | ||||||||
3.1 | 所有拍卖品均以现状出售,并只须符合有关保 证。 | ||||||||
3.2 | 所有竞投人(包括买家)应在拍卖前自行(适当 时连同其私人独立专业顾问)检验拍卖品。 | ||||||||
4 | 图录及拍卖前检查 | ||||||||
4.1 | 天成对拍卖品所得的一切资料部份由卖家提供。 天成毋须及不会就拍卖品进行任何独立尽职审 查,因此竞投人(包括买家)必须( 于适当时连同 其私人独立专业顾问) 检查拍卖品,并就拍卖品的 描述、大小、质量、颜色、状况、属性、真伪、 罕有度以及文学、文化或历史关联性得出其独立 意见。 | ||||||||
4.2 | 对拍卖品的损坏或复修的提述仅作指引用途。对 瑕疵作出提述并不表示拍卖品不存在未经提述的 瑕疵。未有对瑕疵作出提述并不表示拍卖品不存 在瑕疵或没有经过复修。 | ||||||||
4.3 | 天成及卖家不会以任何方式就拍卖品的图录或任 何补充资料之错误及 / 或遗漏(包括但不限于任 何状况报告)承担责任。 | ||||||||
4.4 | 对拍卖品出售价的预测资料仅为天成根据其作为 拍卖官的经验及根据类似物品于近期的出售价所 作的估价。有关预测资料不是对拍卖品成交价的 声明,亦不是就有关保险对拍卖品所作的估值或 作为其他用途,任何人士不应倚赖有关预测资 料。 | ||||||||
5 | 知识产权 | ||||||||
5.1 | 由天成、其雇员、代理、高级人员及 / 或分包商 编制的任何形式的所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本图 录及状况报告的内容)的知识产权于现在及将来 均属天成所有的专有财产,未经天成事先书面同 意不得擅自使用。 | ||||||||
6 | 竞投人登记 | ||||||||
6.1 | 有意出席竞投的人士必须事先向天成登记为竞投 人。 | ||||||||
6.2 | 向天成登记的准竞投人必须: | ||||||||
6.2.1 | 签署登记表格,列明(其中包括)姓名、固定地 址及身份证明文件的详情; | ||||||||
6.2.2 | 向天成提供身份及地址的满意证明; | ||||||||
6.2.3 | 按天成不时提出的要求向天成提供银行资料或其 他财政状况证明;及 | ||||||||
6.2.4 | 按天成不时提出的要求提供其他文件证明及资 料。 | ||||||||
6.3 | 竞投人被视为竞投的主事人,并须负责支付买入 价,除非天成明确以书面同意该竞投人可以代理 身份代表主事人(已经向天成披露主事人身份) 进行竞投,而主事人将单独负责支付购买价。 | ||||||||
6.4 | 亲身竞投的竞投人必须在拍卖当日进行拍卖前超 过 30 分钟出席拍卖会场作亲身登记。 | ||||||||
6.5 | 竞投人可在拍卖前与天成事先安排作电话竞投。 天成将尽合理的努力使该等人士能透过电话参与 竞投。 | ||||||||
6.6 | 如欲书面竞投拍卖品(以拍卖货币竞投),竞投 人可填妥并向天成交回书面竞投表格。天成将尽 合理的努力代表竞投人进行竞投。 | ||||||||
6.7 | 如天成收到相等竞投价的书面竞投,而该等竞投 价是拍卖品的最高竞投价,则中标人将会以天成 最先收到及受理的书面竞投为准,并由拍卖官决 定该中标人为买家。 | ||||||||
6.8 | 天成将免费提供书面竞投及电话竞投服务,有关 服务将视乎其员工及后勤于进行拍卖时的工作承 担而定,因此可能会被取消或删除。 | ||||||||
6.9 | 天成不会就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 ||||||||
6.9.1 | 未能进行书面竞投; | ||||||||
6.9.2 | 未能进行电话竞投;及 / 或 | ||||||||
6.9.3 | 有关书面竞投及 / 或电话竞投出现错误及遗漏。 | ||||||||
7 | 拍卖程序 | ||||||||
7.1 | 拍卖品的拍卖时间、地点及方式应由天成不时绝 对酌情决定。 | ||||||||
7.2 | 竞投人作出最高竞投价,而该出价获拍卖官绝对 酌情接纳的,则该竞投人将成为买家。拍卖官击 槌代表最高竞投价已获接纳,并因而订立卖家与 买家之间的出售合同。 | ||||||||
7.3 | 除非本图录有相反或其他的规定,所有拍卖品均 须设定(保密的)底价,如竞投人的出价未能达 到底价,则表示拍卖品不予出售。 | ||||||||
7.4 | 拍卖品的底价将不超过其低位估价。 | ||||||||
7.5 | 拍卖官在其认为适当时可代表卖家以低于底价的 价格竞投拍卖品。 | ||||||||
7.6 | 对于不设底价的拍卖品,除非已有竞投,否则作 为一般的做法,拍卖官会自行酌情决定以拍卖品 的低位拍卖前估价的 50% 开始拍卖。若在此价格 下并无投标,拍卖官会自行酌情决定下调价格继 续拍卖,直至有竞投人出价,然后拍卖官会以该 竞投价继续进行拍卖。 | ||||||||
7.7 | 如没有竞投人对不设底价的拍卖品提出更高的叫 价,则拍卖官会以拍卖品的低位拍卖前估价的约 50% 进行书面竞投,或如实际书面竞投的叫价低 于低位拍卖前估价的50%,则拍卖官会以实际缺 席竞投的叫价进行书面竞投。 | ||||||||
7.8 | 天成有权绝对酌情决定于拍卖前后的任何时间给 予或不给予通知进行以下各项: | ||||||||
7.8.1 | 拒绝任何竞投; | ||||||||
7.8.2 | 拒绝任何竞投人亲身或电话参与拍卖; | ||||||||
7.8.3 | 以天成决定的方式在拍卖中进行竞投; | ||||||||
7.8.4 | 重新出售拍卖品(包括在击槌后); | ||||||||
7.8.5 | 撤回、合并或分开任何拍卖品; | ||||||||
7.8.6 | 决定成功竞投人。 | ||||||||
7.9 | 为方便竞投人,某些拍卖活动会设有货币兑换显 示板及 / 或影音投射。货币兑换显示板及 / 或影 音投射的操作可能会发生误差或错误。如竞投人 遵照货币兑换显示板及 / 或影音投射而非拍卖场 地的实际竞投情况行事,天成不会对此承担任何 责任。 7.10 拍卖后买家必须即时向天成确认其姓名、地址及 天成要求的其他资料。 | ||||||||
8 | 付款及税务 | ||||||||
8.1 | 买家必须在拍卖后的第五个营业日的下午四时 三十分或之前悉数支付到期应付的买入价,不论 买家是否需要取得拍卖品的出口或入口许可证。 | ||||||||
8.2 | 付款时间是重要的。 | ||||||||
8.3 | 除买入价外,买家必须支付任何适用的税项、印 花税、关税及费用。 | ||||||||
8.4 | 天成将自行酌情决定以买家所付的订金支付买家 到期偿付天成的任何金额。 | ||||||||
9 | 欠缴款 | ||||||||
9.1 | 如买家未能悉数支付到期应付的买入价,在不影 响天成及 / 或卖家的任何权利的情况下,天成将 绝对酌情决定由天成及 / 或卖家行使以下其中一 项或多项的权利或补救方法: | ||||||||
9.1.1 | 终止拍卖品的出售合同、保留向违约买家申索损 害赔偿的权利,包括天成及 / 或卖家蒙受的损 失及损害,包括买入价及所招致的合理成本及开 支,并在上述各个情况下天成可从任何由其持有 的款项或订金中作出扣减。 | ||||||||
9.1.2 | 就买入价及利息、强制执行成本(包括按弥偿基 准厘定的法律费用)针对买家展开法律程序; | ||||||||
9.1.3 | 从买家未支付的余额中抵销天成或其于全球各地 的任何附属成员、附属公司或母公司在任何交易 中拖欠买家的任何金额; | ||||||||
9.1.4 | 就买入价按日征收复利, 利率为香港上海汇丰银行 有限公司的最优惠港元借贷利率加 5%; | ||||||||
9.1.5 | 以天成不时决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条款透过 拍卖或私人协约重售拍卖品,买家须负责支付实 际收取的重售价与重售所使用的成本、开支及酬 金的不足差额; | ||||||||
9.1.6 | 不准许买家作为竞投人参与任何拍卖或规定买家 须支付订金以参与竞投; | ||||||||
9.1.7 | 对由天成管有的买家财物行使留置权;及 / 或 | ||||||||
9.1.8 | 采取天成认为必须或适当的其他行动。 | ||||||||
10 | 风险 | ||||||||
10.1 | 拍卖品(包括相关的框架或玻璃)的风险及责任 应在下列时间(以较早者为准)转移予买家: | ||||||||
10.1.1 | 紧随拍卖后的第五个营业日的 下午四时三十分;及 | ||||||||
10.1.2 | 将拍卖品的管有权交予买家及 / 或买家委聘或代 表买家的承运人。 | ||||||||
11 | 所有权 | ||||||||
11.1 | 不论于何时转移拍卖品的风险及管有权,拍卖品 的所有权只会在下列情况转移予买家: | ||||||||
11.1.1 | 买家已向天成悉数支付买入价;及 | ||||||||
11.1.2 | 天成收到买家拖欠天成的所有款项。 | ||||||||
12 | 交付 | ||||||||
12.1 | 天成有权保留拍卖品的管有权,直至: | ||||||||
12.1.1 | 买家已悉数支付买入价; | ||||||||
12.1.2 | 买家已悉数支付到期应付天成或其于全球各地的 任何附属成员、附属公司或母公司的所有金额; | ||||||||
12.1.3 | 买家已按照天成不时提出的要求履行反洗黑钱及 / 或反恐怖活动融资的检查,并为天成所满意; 及 | ||||||||
12.1.4 | 买家已履行天成不时绝对酌情决定要求履行而尚 未履行的义务。 | ||||||||
12.2 | 买家应在拍卖当日起的三十个历日内从天成的拍 卖会场领取拍卖品(除非天成及买家另行作出协 定),惟买家应事先履行上述一切事宜。 | ||||||||
12.3 | 如买家未有在拍卖当日起的三十个历日内领取拍 卖品,天成会安排将拍卖品存放于天成的仓库 内,并就每件拍卖品每月向买家征收行政费用 800 港元。 | ||||||||
12.4 | 如在拍卖品转移至仓库后,买家要求于天成办事 处领取拍卖品,天成将就有关安排保留酌情权, 并按每件拍卖品征收行政费用 600 港元。 | ||||||||
12.5 | 天成以合理的谨慎处理、包装及运输拍卖品,但 天成不会就其委聘之第三方处理、包装及运输拍 卖品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任何责任。 | ||||||||
12.6 | 如天成应买家要求推荐或安排(并由买家自费聘 用)的处理人、包装人或承运人有任何作为或不 作为,天成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 ||||||||
13 | 遵守法律 | ||||||||
13.1 | 买家完全单独负责: | ||||||||
13.1.1 | 就拍卖品取得所有相关的出口或入口许可证;及 | ||||||||
13.1.2 | 决定拍卖品是否被限制或禁止出口或入口。 | ||||||||
13.2 | 如买家被拒或延误签发拍卖品的出入口许可证 (不论天成是否协助买家取得有关许可证),买 家无权: | ||||||||
13.2.1 | 撤销出售;或 | ||||||||
13.2.2 | 延迟支付拍卖品的买入价。 | ||||||||
13.3 | 买家可要求天成代表买家申请出口许可证。如天 成接纳有关要求,天成有权按有关服务的当时适 用价格向买家征收费用,但买家仍有责任在相关 期限内取得出入口许可证。如未能或延误领取有 关出入口许可证,天成不会承担任何责任。 | ||||||||
14 | 保证 | ||||||||
14.1 | 本公司保证在拍卖当日起一年内,本图录标题所 描述的任何拍卖品与本图录标题相符(「有关保 证」)。本图录内的所有其他解释及描述为天成 根据卖家向其提供的资料所作的意见,天成对此 不作任何方式的保证。 | ||||||||
14.2 | 上述有关保证不适用于声明为保留意见或分歧意 见的任何标题。 | ||||||||
14.3 | 有关保证不适用于:
|
||||||||
14.3.1 | 买家就天成及卖家违反有关保证所获得的唯一及 独有补偿是取消出售及取回实际就拍卖品支付的 买入价,以取代其他可能提供的补偿; | ||||||||
14.3.2 | 买家必须在拍卖当日起一年内就违反有关保证向 天成发出书面申索通知; | ||||||||
14.3.3 | 在天成决定是否根据有关保证取消出售前,天成 有权要求买家取得两名均为天成及买家接纳的业 内认可专家的书面意见; | ||||||||
14.3.4 | 为享有有关保证,买家必须以拍卖品于出售时的 原状,将拍卖品交还给天成。 | ||||||||
14.4 | 除有关保证外,天成及卖家谨此在法律许可的一 切范围内免除所有明示或默示、法定、惯例或其 他形式的一切条件、保证及规定,但有关免除将 会或可能会为竞投人(包括买家)的利益而继续 存续。 | ||||||||
14.5 | 在不影响第 14.4 款的规定下及除有关保证外,卖 家、天成及 / 或彼等的高级人员、雇员或代理于 本图录、任何状况报告、拍卖或其他情况就拍卖 品作出的所有书面或口头陈述均为意见陈述。有 关陈述是不具事实和不应被视为全面的陈述,亦 不应被视为就错误或遗漏承担责任的声明、保证 或担保。 | ||||||||
14.6 | 天成及卖家没有作出任何声明或保证以使买家取 得拍卖品的知识产权。 | ||||||||
15 | 法律责任的免除及限制 | ||||||||
15.1 | 在不抵触第 15.3 款的情况下,但不论本《购买 条款及条件》载有任何相反的规定,天成及卖家 不会就本《购买条款及条件》所涵盖的有关或相 关事宜所导致或产生(不论如何导致或产生)的 间接或相应的损失(两者包括但不限于纯经济损 失、利润损失、业务损失、商誉损失及类似损 失)对竞投人(包括买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不论是合同、侵权行为(包括疏忽)、违反法 定义务、复还或其他法律责任)。 | ||||||||
15.2 | 在不影响上述条款及不抵触第15.3 款的规定下, 但不论本《购买条款及条件》载有任何相反的规 定,天成及卖家在本《购买条款及条件》项下就 任何伤亡、损害或直接、间接或相应的损失(三 者包括但不限于纯经济损失、利润损失、业务损 失、商誉损失及类似损失)(不论如何产生)所 承担的总法律责任(不论是合同、侵权行为(包 括疏忽)、违反法定义务、复还或其他法律责 任)只限于实际就相关拍卖品支付的买入价的相 等金额。 | ||||||||
15.3 | 尽管本《购买条款及条件》有任何相反规定,对 于因疏忽或任何事宜所导致的欺诈行为、死亡或 人身伤害的法律责任,如法律不容许免除或限制 有关法律责任的,本《购买条款及条件》概不免 除或限制该等法律责任。 | ||||||||
15.4 | 天成及卖家的高级人员、雇员、代理及分包商各 方可以自己的名义及为了自己的利益依据及强制 执行本《购买条款及条件》对法律责任的免除及 限制。 | ||||||||
16 | 其他规定 | ||||||||
16.1 | 向天成发出的通知应以书面作出并寄往负责进行 拍卖的部门,并注明本图录起首列出的参考编 号。 | ||||||||
16.2 | 给竞投人(包括买家)发出的通知应寄往竞投人 正式通知天成的最新地址,如竞投人没有另行通 知天成新的地址,则寄往竞投人于登记表格内注 明的地址。 | ||||||||
16.3 | 如本《购买条款及条件》的任何条文(全部或部 分)被任何具有司法管辖权的行政机构的法院视 为不合法、无效、失效或不可强制执行的,则只 限该等条文被视为不再构成本《购买条款及条 件》的一部分,而本《购买条款及条件》的余下 部分的可强制执行性应不受影响。 | ||||||||
16.4 | 未经天成书面同意,竞投人(包括买家)不得向 其他人士转移其于本《购买条款及条件》项下的 权利或义务。 | ||||||||
16.5 | 天成及卖家可向其他人士转移其于本《购买条款 及条件》项下的权利及义务。 | ||||||||
17 | 法律及司法管辖权 | ||||||||
17.1 | 本《购买条款及条件》由香港法律规管。 | ||||||||
17.2 | 竞投人(包括买家)不可撤销地同意香港法院具 有非专有审判权以解决任何因本《购买条款及条 件》产生或与之相关的纠纷或申索。 | ||||||||
17.3 | 由天成及 / 或卖家就讨回拖欠天成及 / 或卖家而 展开的法律程序将由天成自行酌情决定接受香港 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及 / 或具有其他司法管辖权的 法院所管辖。 | ||||||||
18 | 语言 | ||||||||
18.1 | 如本《购买条款及条件》的中文及英文版本出现 抵触,应以英文版本为准。 | ||||||||
19 | 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人 | ||||||||
19.1 | 竞投人(包括买家)不可撤销地同意天成及 / 或 卖家可按照天成及 / 或卖家展开法律程序的司法 管辖区内的法律所容许的任何方式向竞投人(包 括买家)送达处事程序。 | ||||||||
19.2 | 竞投人(包括买家)不可撤销地同意天成及 / 或 卖家可将处事程序送达予竞投人或其代表不时通 知天成的任何人士及 / 或最新联络地址及 / 或天 成合理相信可联络竞投人的任何其他地址,包括 但不限于竞投人登记表格内所载的地址。 | ||||||||
20 | 定义 | ||||||||
20.1 | 本款的定义适用于本《购买条款及条件》的条款 及条件: 「竞投人」指根据本《购买条款及条件》向天成 登记参与拍卖竞投的人士; 「营业日」指银行在香港开放营业的日子(星期 六、日或公众假期以外); 「产权负担」指任何人士的任何权利、利益或股 权(包括任何收购权、认购权或优先购买权)或 按揭、抵押、押记、留置权、限制、转让、押货 预支或任何性质的其他担保权益或具有相同作用 的任何其他类型的安排(包括所有权转移及保留 安排)或任何性质的其他产权负担; 「成交价」指拍卖官击槌接纳之最高竞投价,或 倘为拍卖后出售,则为协定出售价;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拍卖品」指向天成寄售以冀透过拍卖或私人协 约出售的任何物品(除非文义另有规定,否则对 任何拍卖品的提述将包括对由两件或以上的独立 物品所组成供拍卖的一整件拍卖品); 「买家」指作出拍卖官接纳的最高竞投价或出价 的人士,以及委聘参与竞投的主事人; 「买家酬金」指买家应付的佣金,以每件拍卖品 的成交价的20% 计; 「买入价」指成交价及适用的买家酬金; 「拍卖」或「出售」指卖家及买家双方通过拍卖 或私人协约买卖拍卖品; 「购买条款及条件」指购买的条款及条件以及藉 第 1.2 款纳入该等《购买条款及条件》的所有其 他条款及条件; 「天成」指天成国际拍卖有限公司(香港公司注 册编号 1549011),注册办事处位于香港中环花 园道一号中国银行大厦 30 楼; 「卖家」指作为拍卖品的拥有人提供拍卖品作拍 卖的人士,或拍卖品拥有人的执行人或个人代 表,或经拍卖品拥有人正式授权管有拍卖品及有 权提供拍卖品作拍卖的代表,在各情况下于提交 予天成的寄售表格上特别指明。如在寄售表格上 列明为代理的人士(申报或不申报),「卖家」 一词应适用于代理及主事人(披露或不披露)。 拍卖品同时由多名拥有人、代理或人士管有的, 该等人士应根据本《购买条款及条件》共同及个 地承担所有义务、责任、声明、保证及弥偿;及 「有关保证」指第 14.1 款所载的保证。 |